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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网购商品不能随意退货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次数 :次   更新时间:2017-03-10 21:27

    网购退货如今已成一大消费困惑,虽然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便是第一次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法律范畴,首度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赋予了法律维权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围绕退货范围和商品完好的解释却产生了大量消费纠纷。

    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施行。据大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同时,增加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平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七类商品不能随意退货

    《办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未明确标注 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还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若有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情形之一的,《办法》将按规定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七日自签收次日开始计算

    对于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按照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并保留退货凭证。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另外,《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各种退款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商品拆封但完好不影响退货

    《办法》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拆封不再成为电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办法》还明确了三大类商品因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致其价值贬损较大,已“不完好”的判定标准: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重大

    《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对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同时,要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还要设立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既禁止以“二手商品”冒充全新商品的欺诈行为,也兼顾了经营者的利益,明确了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处置方式。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不仅可以处罚,还要依法进行公示并实施信用惩戒,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适用《办法》

    由于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所以《办法》附则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而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要分两种情况:如果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如果网络商品销售者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不具备真正的经营资格,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记者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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